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文件 西大党组〔2017〕7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 根据我校发展党员工作需要,现将《广西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21日
广西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开始抓;注意在少数民族师生中发现和培养优秀苗子。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特别重视对学术骨干、中青年教师等高知识群体中党外人士的思想引导,主动开展联系沟通、谈心谈话、释疑解惑和培养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世情国情党情,增进他们对党的了解和认同,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本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对未满十八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得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本人履历、受过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建立台帐,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委员或正式党员同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给予积极鼓励,并提出要求和建议,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谈话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谈话人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推荐、推优的对象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经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 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含预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果应当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支部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推荐情况写入《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共青团组织推优的程序是:党支部向团支部提供入党申请人名单,团支部在民主评议或票决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报上一级团委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将上级团委审查同意的人选推荐给党支部。推优情况写入《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其他群众组织的推优工作,应当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共青团组织推优的办法开展。 第十条 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报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校党委党校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成绩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未能入党、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应当填写新的培养考察登记表,确定发展对象时主要以最近一年的考察情况为依据。 第十五条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每年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全面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坚持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把已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人及时调整出去。 第十六条 对从外单位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查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推荐确定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手续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联系原单位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手续不完备且相关材料缺失,无法认定的,不予承认。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推荐确定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深入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熟情况的基础上,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上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根据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综合分析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上报计划、上年度完成指导性计划情况和全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总体状况,研究制定全校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并下达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指导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作适当调整;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将调整计划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发展人选及其计划发展时间。计划发展人选应当是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计划发展人选由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酝酿产生,报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审核;经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征询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确定,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得发展。计划发展时间的安排,必须确保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时经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不仅要看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学习成绩,更要看政治态度、思想素质、价值取向,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大学生发展对象,主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已经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中酝酿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广泛征求党员、群团组织和群众意见后,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人选,应当征求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学院(部、处、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会以及适当范围内教职工群众的意见。 确定大学生发展对象人选,一般应征求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年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人员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采取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征求意见应当形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情况报告》。 确定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为发展对象人选,还须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人选,还须征求校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应当报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在学院(部、处、室)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所在单位、职务、是否团员、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党校集中培训情况等,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写入《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经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报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培养联系人因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等原因无法履行入党介绍人责任时,可由党支部指定本支部其他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在外地,不方便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应当由党支部报请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发函调查了解其政治情况。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也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情况登记表》。 (四)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备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五)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校党委组织部和二层机构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可采用集中授课、自学、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主要内容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时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培训情况写入《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情况登记表》。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做法是: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检查培养考察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七条 经支部委员会严格审查和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党支部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情况登记表》上报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预审。 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应当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情况报告;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综合情况登记表;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情况登记表;其他需要党委(党总支)审查的材料。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组成预审小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进行审查。预审小组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组织委员和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名党务工作者组成。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注意对材料的鉴别,防止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三)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清楚,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四)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五)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六)生产、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预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情况登记表》,党委(党总支)签署预审意见后交还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毕业等原因,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二层机构党委审批。设党总支的,报党总支审议,再由党总支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二层机构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二层机构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前,应当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总支应当参照党委审批的做法,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并填写《预备党员备案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当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向其介绍、说明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教育其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指导其根据入党时支部大会党员提出的意见和支部大会决议,针对性地制定预备期的学习和锻炼计划。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程序一般为: (一)奏(唱)《国际歌》; (二)主持人致辞,介绍出席仪式人员情况; (三)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四)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五)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六)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七)党员代表发言; (八)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如有上级党组织代表出席),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预备党员应当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使预备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标准,明确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自觉增强党性修养和加强党性锻炼。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前的形势与任务,预备党员管理以及转正的程序和手续,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成绩作为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一)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二)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三)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一般性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当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内容一般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哪些成绩和进步;对照党员标准,还存在哪些差距;针对存在的差距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决心及对待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等。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预备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对预备期满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或预备期满主动放弃转正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当查明原因,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提出转正申请或坚持放弃转正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在学院(部、处、室)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写入《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经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总支应当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进行审议后,再报校党委审批。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参军、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其有关材料归档转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同意,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书面报告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推迟讨论原因应当在支部决议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简要说明。 第四十三条 对新转入的、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一)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党组织未对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未能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做好转入预备党员的接续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现单位党组织必须在预备党员转入六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三)预备党员因其他组织原因造成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现单位党组织经过考察,对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认定预备党员超过预备期未转正是组织原因造成的,要有原单位党组织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并经现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 (四)新转入的、非组织原因造成的、超过预备期一年以上未转正的预备党员,一般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处理新转入的、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委批准,有关情况应由党支部作书面说明,经党委(党总支)核实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收集整理,送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统一移交有关部门归档:是教职工的,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送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是学生的,交学生管理部门存入本人学生档案;没有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的,由所在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建立党员档案并负责保管和移交。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综合全校情况后向校党委汇报,并向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通报。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校党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七条 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应当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并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开始到预备党员转正的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参加政治审查、预审等工作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二层机构党委(党总支)按校党委下达的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向校党委组织部申领,严格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